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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商事仲裁是涉外法律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将“健全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培育国际一流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作为加强涉外法治建设的工作事项。今年7月31日,司法部召开涉外仲裁工作座谈会,贺荣部长作了关于培育中国特色国际一流仲裁机构的重要讲话,宣布司法部中国特色国际一流仲裁机构培育工程正式启动。9月12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公布,首次明确中国仲裁事业要服务国家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并明确鼓励中国仲裁机构“走出去”。无论是中央顶层制度设计、基本制度立法还是仲裁行业最高行政主管部门的政策,都将培育国际一流仲裁机构作为下一阶段的中国仲裁工作的重要目标。
上海是中国涉外仲裁的起源地之一,上海国仲是最早开展涉外仲裁的中国仲裁机构之一。对于上海和上海国仲而言,如何用好这一重大发展机遇、做好涉外仲裁这篇文章、实现国家对“国际一流仲裁机构”的发展期望,无疑需要做好研究和应对。本文结合上海国仲的探索和实践,尝试对“国际一流仲裁机构”在中国语境下的内涵予以剖析,并在此基础上就如何依托国际一流仲裁机构建设推动上海仲裁法律服务走向全球化提出思考和建议。
二、对“国际一流仲裁机构”的理解和认识
今年以来,上海国仲代表团先后参加了伦敦国际争议解决周、新加坡公约周、香港仲裁周等国际仲裁活动,全球主要仲裁和争议解决机构代表都参加了活动。会议的议题包括:在全球地缘政治变化下,仲裁机构如何提升自己的综合服务能力,如何通过仲裁规则和管理服务来提升仲裁的效率、多样性和可预见性,如何应用和应对数字技术、人工智能等科技的发展。可以看出,商事主体当下对仲裁机构最大的期待,就是能提供稳定的争议解决程序框架、可预期的审裁结果和可控的成本,这正是国际一流仲裁机构的价值取向。从中国仲裁机构的角度来理解这一价值取向下的“国际一流仲裁机构”,有以下三个要素:
一是开展仲裁业务的模式符合国际上对仲裁机构的基本认知。以上海国仲为例,其设立时就采用了国际通行的由商会组织设立仲裁机构的做法,明确功能定位为民间独立仲裁机构,用国际通行的仲裁方式解决经贸投资纠纷,服务上海对外开放,提升上海的国际影响力。1988年以来,上海国仲作出了4万余份裁决书,争议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亿元,案件当事人遍及全球93个国家和地区。近期有一个上海国仲的案件值得关注。在这个案件中,一方当事人向美国法院申请依据美国《联邦法典》第1782条,支持其在上海国仲的程序下对一家美国公司进行取证。2022年,美国最高法院已经明确《联邦法典》第1782条的适用范围限定于政府性或政府间的裁判机构。美国法院认为,尽管上海国仲具有官方批准设立的背景,但从其功能、运作的独立性以及仲裁权力来源于当事人合意等核心特征来看,其本质上仍属于民间商事仲裁机构,不符合《联邦法典》第1782条的适用前提。本案也从侧面反映出上海国仲一直以来坚持的商事仲裁机构专业外观是中国仲裁机构开展国际交流、与国际接轨的重要依托。
二是施行的仲裁规则和案件管理方式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30余年来,上海国仲受理了很多上海涉外仲裁的“首案”,比如首例双方都是境外主体的案件、首例仲裁庭三人都是外籍人士的案件、首例适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以下简称“贸法会”)仲裁规则的案件等。为了妥善处理这些案件,上海国仲一直秉持国际仲裁的案件管理方式,并把良好的经验转化成为与国际接轨的规则。从2014年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到2024版仲裁规则体系,上海国仲的仲裁规则和程序指引始终反映国际仲裁的最新发展,也客观上推动了中国《仲裁法》的修订,比如数字智能仲裁、仲裁地、自裁管辖权等都已经写入了新《仲裁法》,这些创新做法很多都经过了充分的实践检验。上海国仲2024年在2件案件中指定紧急仲裁员作出临时措施,在超过1500件案件中适用了多份合同合并单次申请仲裁制度,在超过20件案件中适用了首席仲裁员推荐短名单制度,超过13000件案件在上海国仲的仲裁数智化系统上进行仲裁程序。
观察机构仲裁规则和案件管理做法是否具有国际认可度,一般有两个维度:一个维度是涉外案件的数量。过去5年,上海国仲受理涉外案件974件,占上海国仲受案总数的8%,占上海仲裁机构涉外案件总数的80%,案件争议涉及107个国家和地区,共有218人次境外仲裁员参与办案——这些指标都排在全国前列。另一个维度是机构裁决在境外得到承认和执行的情况。除当事人自行履行外,上海国仲所作仲裁裁决已依据《纽约公约》在60余个境外国家和地区得到承认与执行。过去10年,根据公开可查信息,上海国仲有20份仲裁裁决在境外得到承认和执行,包括越南法院首例承认和执行的中国仲裁机构裁决。
三是仲裁的裁判与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业习惯的基本原则相符合。如果一个地区的仲裁法律制度允许仲裁庭在程序决定、事实查明、法律适用、审裁方法等方面具有充分的独立自主性,将法院对仲裁活动的监督集中在对意思自治、正当程序等仲裁基本原则和公序良俗的违反上,那么这个地区就更容易吸引仲裁专家参与仲裁活动,其形成的仲裁裁决也会更贴近商事主体选择仲裁的目的。而选择在这个地区进行仲裁的商事主体也会越来越广泛,自然就会促进本地区仲裁机构业务的国际化发展。如果上海国仲鼓励涉外仲裁当事人选择中国机构、约定中国作为仲裁地进行仲裁,那么前提是中国仲裁机构能支持仲裁庭作出好的专业审裁意见,而这些好的意见又能经过中国法院的司法审查认可,进而形成好的“判例”。就前段时间在投资界引起较大争议的法答网关于回购权6个月合理期限的问题,近期上海金融法院在上海国仲的一件对赌纠纷的司法审查案件中,就撤销裁决申请人提出的仲裁庭未按照法答网解答的6个月回购期限认定回购权失权构成违反同案同判原则的主张,认定仲裁庭有权依据法律和事实作出独立判断,人民法院就同类案件的裁判意见对仲裁庭无法律上的约束力,仲裁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案件事实的查明、证据的认定以及对法律的选择适用均属于仲裁庭实体审理范围,实质上并不属于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正是因为有这样支持仲裁的良好司法审查环境,商事主体才愿意把涉外贸易、投资、金融、工程、服务等复杂商事交易约定到中国、上海进行仲裁。
三、对上海仲裁法律服务全球化的思考
新修订的《仲裁法》首次明确中国仲裁事业要服务国家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并明确鼓励中国仲裁机构加强境外交流合作、参与国际仲裁规则制定、到境外开展仲裁活动。这种将鼓励本国仲裁机构“打造国际一流仲裁机构”写入国家根本制度的《仲裁法》的做法,在国际上可谓独树一帜,是世界仲裁立法的创举。落实好新《仲裁法》的上述要求,也是上海仲裁法律服务全球化发展的重要机遇。对此,本文结合上海国仲的实践,提出四个方面的思考和建议:
一是要在开展仲裁业务和国际仲裁交流时,始终坚持商事仲裁发展的基本规律。仲裁尊重商事主体对于独立、公正、便捷、高效的争议解决服务的自主选择,因此选择什么机构、在何地仲裁是商事主体的市场行为。同样,在什么地区引入什么样的境外仲裁机构、鼓励哪些中国仲裁机构“走出去”及走到哪里去,都应当以尊重仲裁行业发展规律为出发点。从诸多国际仲裁研究和观察来看,商事主体选择仲裁地、仲裁机构的核心要素是当地的仲裁司法环境是否良好公正、仲裁专家资源是否丰富、仲裁机构本身是否专业和规范以及提供的服务是否多样全面,这些是仲裁地和仲裁机构对当事人而言的真正意义所在,也是今后上海仲裁开展国际交流、进一步推进仲裁法律服务全球化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是要以服务中国企业“走出去”为仲裁机构提升国际竞争力的切入点。从全球来看,法律服务都是跟着客户走的。发展中国涉外法律服务的目的,是服务好中国企业“走出去”,而中国企业当下的“走出去”是全面与国际接轨的“走出去”。因此,上海仲裁法律服务下一阶段的全球化要在继续保持与国际通行规则全面接轨、让国际法律同行“听得懂”“说得上”“谈得来”的基础上不断体现中国特色,让中国企业在国际交往中“用得上”“靠得住”和“信得过”。比如,上海国仲首创的“组庭前调解员调解”机制在融合中国调解文化的同时,解决了国际上担忧的仲裁员进行调解的“双重身份”冲突问题,受到很多担任“产业链链长”的中国企业,特别是国资央企的青睐;上海国仲推广的数字智能仲裁服务,相比国际仲裁机构,也更能匹配如上海浦东临港、徐汇西岸等地以智能、数字、科创业务为核心的企业在出海时的仲裁需求,因而更有可能成为这些企业的优选机构,从而实现从“陪跑”到“领跑”。
三是要在参与国际仲裁规则制定的过程中联动人民法院共同输出中国仲裁的智慧成果。中国仲裁机构参与国际仲裁规则制定的目的是在仲裁规则和管理模式接轨国际的基础上,进一步提炼自身在消化巨量案件、适用科技工具、调动专业人才资源等方面的实践经验,形成更能符合国际仲裁用户关于高效、便捷、多元仲裁程序价值的规则创新,从而实现从“跟跑”到“引领”。在这一过程中,人民法院对创新的支持是必不可少的,而人民法院支持中国仲裁机构规则创新的裁判是最好的国际宣传。上海国仲一直以来注重与最高人民法院和上海各级法院在仲裁司法审查方面的对接,特别是“一站式”机制下的线上对接,目前已经非常成熟。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设立国际商事法庭后,上海国仲与国商庭一直在探索研究仲裁规则和司法保障的协同机制。今年,上海国仲在一件涉及香港和印度当事人的数字服务贸易案件中,由香港独任仲裁员就一方提出的调查取证申请作出程序决定,着重分析了该申请的合理性、必要性、可执行性。随后,上海国仲将该决定随附当事人的申请书提交上海国际商事法庭。上海国际商事法庭对仲裁庭的决定进行了核查,并在此基础上作出仲裁调查令决定。这一做法就是中国法院对中国仲裁机构规则创新进行支持的很好体现。上海国仲自去年加入贸法会第二工作组成为观察员后,就工作组关心的电子裁决承认执行规则,已经结合上海国仲与上海法院的“一站式”实践提交了专业报告并被贸法会吸收,这也是中国仲裁机构与中国法官同时参加国际仲裁规则制定的积极探索。
四是要以国际一流仲裁机构带动上海涉外法律服务行业的整体发展。仲裁是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法律服务的中枢,从国际上看,优选仲裁地往往也是高端法律服务业集聚的地区。因此,在上海向全球推广仲裁法律服务时,除了机构自身的建设外,还要把相关的法律服务行业一同带动起来。典型的例子就是上海国仲从2014年开始建立联系并培育的上海国际航空仲裁院。经过11年持续不断地与国际航空运输协会、中国航空运输协会的合作,上海国际航空仲裁院通过对近百件案件的专业处理,已经从最初的仅为国际航协仲裁规则在中国落地的“工具”,逐渐发展成为覆盖航空运输、制造、运营、地面服务、低空经济等全航空产业链的争议解决首选平台。也因为上海国际航空仲裁院的存在,国际航协将其2025年度全球法律年会落地在上海进行,并举行了航空争议解决的专题讨论,主动为其会员航司推荐上海国际航空仲裁院,客观上带动了上海航空法律服务产业走向国际。
马屹
上海市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副会长、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副主任、上海仲裁协会副会长、上海市法学会仲裁法研究会会长、中共上海市委法律专家库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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