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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人员

实习变更

日期:2024-07-17    阅读:2,578次

 

业务介绍

实习人员实习期间发生以下情况:实习律所或指导律师发生变更;实习注销等,应线上系统中填写并提交相关实习变更申请材料。等待预审通过后将书面材料快递至律师协会会员部。

实习人员申请转所

办理条件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实习人员可以申请调转实习律师事务所,并延续实习 期:

 a.随原指导老师一起转所

 b.实习期间,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以上行政处罚的;

 c.律师事务所停业、合并、注销或被司法行政机关撤销的;

 d.所在律所无符合规定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的;

 e.所在律所受到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处罚期未满或者期满后未逾三年的;

 f.所在律所受到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行业惩戒,惩戒期限未满的。

 除以上情况,实习人员一般在实习期间内不得转所,若在实习期间转所的人 员,需注销其原有实习人员资格并重新办理实习人员申请手续。(情况参照实 习人员申请注销所需材料要求)

*实习人员的调转实习只能在本市进行。 

应提交的书面材料

 a《上海市律师协会实习人员转所实习申请表》(转所申请点击下载)一式两份(一份留所里存档,一份交至律协会员部);

 b与拟转入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原件一份;

 c与拟转入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一份;

 d原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转所原因证明文件;

 e实习人员社保转入拟实习律所的“人员转入核定表”复印件;

 f《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原件。

实习人员申请变更指导律师

办理条件

 指导律师出现以下情况的,实习人员可以申请更换指导律师:

 a指导律师死亡的;

 b指导律师转出该所的;

 c指导律师因病住院,无法指导实习人员实习的;

 d指导律师受到司法行政机关处罚的;

 e指导律师受到律师协会行业处分的;

 f双方书面协商同意变更指导律师的;

 g其他原因致使指导律师无法行使职责的;

 *变更指导律师必须是同一家律师事务所并且符合相关规定的律师

应提交的书面材料

 a《上海市律师协会实习人员变更指导律师申请表》一式两份;(一份留所里存档,一份交至律协会员部)

 b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具体包括:

 1.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变更事由证明;

 2.实习人员实习证复印件一份

 3.新指导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含:执业证号页+照片页+年检注册页)

实习人员申请注销

办理要求

 实习人员申请注销实习资格,应当向上海市律师协会递交实习人员注销登记表,同时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一并交回

其他情况

 如果实习人员所在律师事务所更名(包括合并):

 实习人员所在律师事务所更名(包括合并),实习人员不愿离开该所中断实习的,应当及时向上海律师协会提出转所继续实习的申请。应当递交如下材料:

 1.上海市司法局出具的“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同意XX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的批复”复印件;

 2.该实习人员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原件;

 3.更名申请一份,事务所盖章

 4.以上材料齐备,将在申请人员原有《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上进行名称变更,原有实习期不变。 
  *“更名申请”,只须写明更名理由即可。

 

办理窗口

 联系人:姜老师

 联系电话:64030000 - 165

 邮箱:jianglili@lawyers.org.cn

 快递地址:徐汇区 肇嘉浜路789号均瑶广场33楼  会员部·实习申请 收 (温馨提示:快递勿寄 同城快件 或 闪送快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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