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介绍 | 实习人员实习期间发生以下情况:实习律所或指导律师发生变更;实习注销等,应线上系统中填写并提交相关实习变更申请材料。等待预审通过后将书面材料快递至律师协会会员部。 |
实习人员申请转所 |
|
办理条件 |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实习人员可以申请调转实习律师事务所,并延续实习 期: a.随原指导老师一起转所 b.实习期间,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以上行政处罚的; c.律师事务所停业、合并、注销或被司法行政机关撤销的; d.所在律所无符合规定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的; e.所在律所受到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处罚期未满或者期满后未逾三年的; f.所在律所受到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行业惩戒,惩戒期限未满的。 除以上情况,实习人员一般在实习期间内不得转所,若在实习期间转所的人 员,需注销其原有实习人员资格并重新办理实习人员申请手续。(情况参照实 习人员申请注销所需材料要求) *实习人员的调转实习只能在本市进行。 |
应提交的书面材料 |
a《上海市律师协会实习人员转所实习申请表》(转所申请点击下载)一式两份(一份留所里存档,一份交至律协会员部); |
b与拟转入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原件一份; |
|
c与拟转入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一份; |
|
d原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转所原因证明文件; |
|
e实习人员社保转入拟实习律所的“人员转入核定表”复印件; |
|
f《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原件。 |
|
实习人员申请变更指导律师 |
|
办理条件 |
指导律师出现以下情况的,实习人员可以申请更换指导律师: a指导律师死亡的; b指导律师转出该所的; c指导律师因病住院,无法指导实习人员实习的; d指导律师受到司法行政机关处罚的; e指导律师受到律师协会行业处分的; f双方书面协商同意变更指导律师的; g其他原因致使指导律师无法行使职责的; *变更指导律师必须是同一家律师事务所并且符合相关规定的律师 |
应提交的书面材料 |
a《上海市律师协会实习人员变更指导律师申请表》一式两份;(一份留所里存档,一份交至律协会员部) |
b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具体包括: 1.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变更事由证明; 2.实习人员实习证复印件一份 3.新指导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含:执业证号页+照片页+年检注册页) |
|
实习人员申请注销 |
|
办理要求 |
实习人员申请注销实习资格,应当向上海市律师协会递交实习人员注销登记表,同时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一并交回 |
其他情况 |
|
如果实习人员所在律师事务所更名(包括合并): 实习人员所在律师事务所更名(包括合并),实习人员不愿离开该所中断实习的,应当及时向上海律师协会提出转所继续实习的申请。应当递交如下材料: 1.上海市司法局出具的“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同意XX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的批复”复印件; 2.该实习人员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原件; 3.更名申请一份,事务所盖章 4.以上材料齐备,将在申请人员原有《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上进行名称变更,原有实习期不变。
|
|
办理窗口 | 联系人:姜老师 |
联系电话:64030000 - 165 |
|
邮箱:jianglili@lawyers.org.cn |
|
快递地址:徐汇区 肇嘉浜路789号均瑶广场33楼 会员部·实习申请 收 (温馨提示:快递勿寄 同城快件 或 闪送快件。) |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